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办学秩序,加强对学生费用的管理,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,结合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退费,是指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过程中,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退费行为。
第三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活动,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继续教育学院退回考生全部费用:
(二)因报考人数不足,而需要学生转报项目而造成学生退费的;
(三)因报考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,不能正常开班或考试;
第五条 学生报名登记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费,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规定给予学生退费:
(一)中途死亡的、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,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(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);
(二)学生应征服兵役的(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);
(三)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(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),无法继续学习的;
(四)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(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);
(五)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(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);
(六)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(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);
(七) 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或退学的。
(一)向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前申请退费的,退回收取的全部报考费、培训费。在向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后(培训班开班前)申请退费的,按实际开支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费用,退还余额。
(二)完成1/4学时及以下的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核退70%培训费;完成1/4—3/4(含3/4学时)学时的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核退40%培训费;完成3/4以上学时的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不退培训费。
第六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退费的,向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前申请退费的,退回报考费用的80%,在向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后申请退费的,不予退还报考费用在培训班开班前申请退还培训费用的,退回培训费用的80%,完成1/3学时及以下的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核退50%培训费;完成1/3以上—1/2学时(含1/2学时的)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核退30%的培训费;完成1/2以上学时培训课程申请退费的,不退培训费。
(一)学生未经请假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班学习,缺课达总学时1/5的,不退还培训费。
(二)学生报名后,因各种原因不按规定时间上交报考资料造成无法正常参加考试的,不退报名费。
第八条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,可退还教材费用;若不退费,应在开班一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。
第九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,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工作。
(一)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 阐明理由,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。
(二)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,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。
(三)继续教育学院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,注明受理日期。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。
(四)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可给予退费的,应在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,统一上交资料到财务处退费给学生;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。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,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。